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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处字[202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太处字〔2020〕23号当事人:广州索芙特雪肌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GD59W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福从路9号305房法定代表人:谢莎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1月24日有效期:2019年1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业我局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转办线索,网页检测到以下广告内容:“2019年3月26日,科学研究明确表明:‘所有长斑的人群均可通过增强细胞活性成功祛除斑点’,为证实此理论,索芙特团队索芙特教授召集了10000名脸部长黄褐斑、雀斑、黑斑、日晒斑等的女性......。”等内容。2020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该公司宣传网站后发现:1、在广告落地页网址为http://bd.softto-xj.cn/bd/xq/url/SFT20api.html?&bd_vid={{BD_VID}}&bd_vid=12177048570371114915的网页发现以下广告语:“2019年3月26日,科学研究明确表明:‘所有长斑的人群均可通过增强细胞活性成功祛除斑点’”、“索芙特团队索芙特教授召集了10000名脸部长黄褐斑、雀斑、黑斑、日晒斑等的女性。自2017年10月15日开始,开展了为时30天的实验历程,平均在15天内就解决了斑点问题”。2、在广告落地页网址为http://bd.softto-xj.cn/bd/xq/url/SFT12api.html?&bd_vid={{BD_VID}}&renqun_youhua=2044987&bd_vid=12975597340308991985的网页发现,该网页跳转后的网址为https://www.softto_xj.com/,显示以下广告语:“索芙特美白祛斑霜[产品特点]锁水保湿、抗氧化”等。经查明,以下两个广告落地页网址:http://bd.softto-xj.cn/bd/xq/url/SFT20api.html?&bd_vid={{BD_VID}}&bd_vid=12177048570371114915、http://bd.softto-xj.cn/bd/xq/url/SFT12api.html?&bd_vid={{BD_VID}}&renqun_youhua=2044987&bd_vid=12975597340308991985及其官网网址https://www.softto_xj.com/为当事人所运营,上述网站用于宣传其产品“索芙特美白祛斑霜(50g)”。当事人在上述网站发布的广告语内容为:“2019年3月26日,科学研究明确表明:‘所有长斑的人群均可通过增强细胞活性成功祛除斑点’”、“索芙特团队索芙特教授召集了10000名脸部长黄褐斑、雀斑、黑斑、日晒斑等的女性。自2017年10月15日开始,开展了为时30天的实验历程,平均在15天内就解决了斑点问题”,上述广告内容是虚构的。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语“索芙特美白祛斑霜[产品特点]抗氧化”,虚构了化妆品的抗氧化效果。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共28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全国互联网广告检测平台截图图片1份、《机关科室案件线索来源登记表》1份、执法人员2020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照片证据8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费用报销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从发布至今的广告费用;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全面整改网页广告。2020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太处告字[2020]第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且使用了虚构的调查结果、虚构了化妆品的抗氧化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款第(三)项、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8610元的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1
    决定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