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诺戈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506****7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346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55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诺戈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11000元。被告苏州诺戈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方式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还款: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44000元,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32000元,自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28000元,于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7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3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第3页共3页合计9750元,由被告苏州诺戈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应于2021年5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三、若被告苏州诺戈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二项中的任一期款项,则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苏州诺戈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有权就该违约金和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苏州诺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戈斌、姚盛萍对被告苏州诺戈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诺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戈斌、姚盛萍代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诺戈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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