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圣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863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淮中商初字第0232号 |
案号 | (2015)淮中执字第005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发布日期 | 2016-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98505.08元及利息(以5408505.08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以5098505.08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用20000元; 二、被告淮安骏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圣权、杨云闪、陈家宽、张中余、江菊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云雷对被告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99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58元,由被告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淮安骏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圣权、杨云闪、陈家宽、张中余、江菊良共同负担;鉴定费28000元,由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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