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7)甬综生态四决字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情摘要: 2017年2月25日8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487号(江北香浓名优季节土特产直销部)北侧10米发现有一公共消火栓被开启取水,现场有一根管口直径为4CM的蓝色水管接在该消火栓上,该消火栓编号模糊,有两名工人正在用该水管的水浇灌路边绿化带上的花草,消火栓所处的周边路面有少量水渍。被罚人名称: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罚款金额:1323元案件名称: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决定书文号:(2017)甬综生态四决字第1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3-2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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