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75****73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民初731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7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借款本金18317314.95元及利息【2019年2月20日前的利息1012286.17元;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金18317314.95元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十堰春立工贸有限公司、郧县经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慧颂炯工贸有限公司、黄寿亭、吴青娥对被告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春立工贸有限公司、郧县经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慧颂炯工贸有限公司、黄寿亭、吴青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778元,由被告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春立工贸有限公司、郧县经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慧颂炯工贸有限公司、黄寿亭、吴青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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