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75****73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2230号 |
案号 | (2019)鄂0303执10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19-09-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市科尔迪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借款本金14548500元及利息(2018年7月20日前的利息为328436.57元;2018年7月21日至本金14548500元清偿完毕之日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是7.937%计算); 二、被告郧县经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吴松林、杨丽对被告十堰市科尔迪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黄寿亭、吴青娥对被告十堰市科尔迪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本金6950000元及利息(2018年7月20日前的利息为125291.85元;2018年7月21日至本金695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是7.937%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十堰市科尔迪工贸有限公司、郧县经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吴松林、杨丽、黄寿亭、吴青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62元减半收取55531元,由被告十堰市科尔迪工贸有限公司、郧县经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金瑞丰工贸有限公司、吴松林、杨丽、黄寿亭、吴青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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