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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中安国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7B7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2民初1599号
    案号 (2021)湘0112执3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安国银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雨欣保证金余额23 000元及违约金总额27 748.33元,合计50 748.33元; 二、被告唐娟、刘林对被告中安国银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吴雨欣的上述保证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吴雨欣负担234元,被告中安国银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娟、刘林共同负担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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