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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蔡工商处字[20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当事人武汉市蔡甸区姜诗朋农资经营部(姜诗朋)于2018年5月22日、8月25日分别从“武汉市东西湖舵落口林科农资经营部(马林海)”购进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洋复合肥料”(25kg/袋)4吨,单价为3000元/吨;购进“西洋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50kg/袋)2吨,单价为3300元/吨。分别以3600元/吨、3800元/吨的价格开始销售两种复合肥,2018年11月1日,张湾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经销库存的该批“西洋复合肥料”、“西洋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进行了抽样送验,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18年12月18日张湾工商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西洋复合肥料”、 “西洋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2000元,共获利3400元,当事人没有建相关经营帐目。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已售出不合格的“西洋复合肥料”0.5吨,“西洋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0.5吨。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2、罚款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31
    决定机关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