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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网)行罚决字[2022]00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6日,龙游县奔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器遭受勒索病毒攻击,龙游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对服务器检查时发现奔康公司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安全保护义务:(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且奔康公司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龙游县奔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照片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游县公安局2022年1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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