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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汾西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仰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839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汾民初字第235号
    案号 (2014)汾法执字第00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汾市汾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26
    发布日期 2015-0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汾西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阿克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45075.15元。二、被告汾西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西阿克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11月10日逾期付款的损失741547.69元,并赔偿自2013年11月11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另加30%的罚息的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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