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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8166****08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1121号
    案号 (2021)辽01执1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民市人民政府代偿款人民币37,400,000元;二、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民市人民政府代偿款人民币37,400,000元的利息(以37,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至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005元,由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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