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马烟简处(2016)第0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01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马龙县通泉镇纳章岔路口对角吉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红山茶(软) 3.00条,总价值105.00元(壹佰零伍元整)。 当事人角吉苍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经营卷烟总价值105元7%的罚款,计7.35元(柒元叁角伍分),卷烟发还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7.35元罚款缴纳到,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1-07 |
| 决定机关 | 马龙县烟草专卖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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