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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20072****9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11执1815号
    案号 (2020)苏0413执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061196.69元,由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则被告另应承担原告以3061196.69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2515元,减半收取162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57.5元,由原告负担10628.75元,被告负担10628.75元(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2017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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