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执法罚〔202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7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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