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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执法罚〔202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7
    决定机关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