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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0****57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0106民初4986号
    案号 (2022)新0106执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0106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越隆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36386.48元;二、被告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越隆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144.39元,并以3638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偿付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时间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越隆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托盘损失9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6.84元。”现该判决书己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书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悬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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