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0****57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民终2614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34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二、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1574.37元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211574.3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7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636元(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00元,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436元。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1875元,由其自行负担,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0792元,由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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