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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0****57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82民初576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3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武之欠款80000元及违约金(依80000元为本金,5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武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原告王武之负担3000元,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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