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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州保监罚〔20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基本账户代收保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虚开发票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建邺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苏州保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6-25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李建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