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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479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二法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二法执字第00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1
    发布日期 2015-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高山一次性给付原告金君购买煤炭款255634.00元; 二、被告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金君支付购买煤炭款利息,自2014年9月18之日起至被告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2356.00元(已缴纳),由被告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高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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