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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67****895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2422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5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一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举证和陈述的权利,漠视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以其行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运用证据归责原则,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向锦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罚息1996198.14元元,及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以98832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4元,减半收取69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贾立霞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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