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市华安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4422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民终368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0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19-09-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王师青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董海波、李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李涛、董海波在各自抽逃出资800万元、10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王师青、董海波、李涛、聊城市华安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昌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344元,由王师青、董海波、李涛负担30672元,由聊城市华安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昌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6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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