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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75****2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初2975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5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25050.7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75205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338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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