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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悦宝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30****0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1332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丁建光与被告天津悦宝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悦宝园亲幼馆服务协议》于2020年9月4日解除;二、被告天津悦宝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建光退还学费31809.44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丁建光负担20元,由被告天津悦宝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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