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长旅运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1129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营站民一初字第00191号 |
案号 | (2019)辽0802执3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日期 | 2019-03-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 二、被告都邦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护理费16,01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50.00元、伤残赔偿金87,038.04元,共计110,000.00元; 三、被告都邦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12,702.91元、伤残赔偿金87,297.09元,共计200,000.00元; 四、被告徐晓明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188,872.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4,481.14元,扣除被告徐晓明垫付的25,000.00元,被告徐晓明共给付原告218,353.61元,被告长旅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徐晓明给付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36,500.00元。 上述第一至五项所判决的给付义务,被告都邦财险公司、徐晓明、长旅运输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5,852.00元,由被告徐晓明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徐晓明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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