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三品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廉红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740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17号 |
案号 | (2017)皖1621执6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三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8292011.2元及利息的损失(其中代偿利息67611.19元的损失自2014年9月30日起、代偿利息68000元的损失自2014年10月30日起、代偿利息70266.67元的损失自2014年11月21日起、代偿利息68000元的损失自2014年12月24日起、代偿本息8018133.33元的损失自2014年12月29日起均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廉保国、廉红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044元,由被告安徽三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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