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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宝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4841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489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启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6元;二、被告王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启权误工费6552元;三、被告王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启权残疾赔偿金177531元;四、被告王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启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五、被告王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启权鉴定费900元;六、被告王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启权交通费1000元;七、被告王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启权住宿费1000元;八、被告王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启权被抚养人生活费22842元;九、被告徐俭、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上述赔偿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驳回原告徐启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徐俭、王孝华、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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