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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长江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但小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203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5515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天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莉莎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15年7月2日,利息为16万元,从2015年7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长江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范正伟、陈金龙对被告成都天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张莉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莉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35元,由被告成都天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市长江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范正伟、陈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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