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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0月14日22时10分许,当事人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关于“连续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姚市黄山东路北侧、南雷南路东侧地块1标段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案发时,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正在作业,发出较大的声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经检测,案发时,该工地夜间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为66.6分贝,超过噪声排放标准11.6分贝。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邹新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