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3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省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厂区内部分疏散指示灯损坏不亮,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9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4 |
决定机关 | 柯桥区区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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