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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部县风范仁和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321MA****C02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321民初15号
    案号 (2020)川1321执1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 川 省 南 部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川1321民初15号 原告:冯全川,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中心乡红苕店村7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刚,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部县风范仁和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长坪镇天桥村。 法定代表人:冯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鹏,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冯武,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孝廉路16号。 原告冯全川与被告南部县风范仁和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范仁和养殖公司)、冯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冯全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劳务费7610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风范仁和养殖公司成立前,需先建厂房。2016年12月,原告受雇为被告风范仁和养殖公司修建堡坎。完工后,被告风范仁和养殖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冯武与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进行结算,确认应付工程项目总金额126102元。嗣后,被告风范仁和养殖公司法人冯麒分两次支付了5万元。剩余76102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部县风范仁和养殖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全川劳务费6万元;若未按期足额付清,则还应承担以剩余未付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冯麒自愿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冯全川自愿放弃对被告冯武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被告南部县风范仁和养殖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四、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洪 二 ○ 二 ○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赵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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