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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赣市地税稽罚〔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少申报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4年第16号公告)第三类第三项第一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4年第16号公告)第四类第六项第一点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2
    决定机关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陈光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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