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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爱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1333****72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4020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9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柏恒桂、左华美、柏爱民欠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6326.49元,并承担截止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2100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500元,均于2019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胡海洋、张晨成、江苏爱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8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259元,由被告柏恒桂、左华美、柏爱民、胡海洋、张晨成、江苏爱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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