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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溪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5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8日23时许,慈溪市腾弘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X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慈溪市浒山街道车站路地块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时,未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编号为慈城管(渣土)许准字[2021]第114号慈溪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浙XXXXXX重型自卸货车核准的清运期限为2021年04月25日至2021年05月24日(备注: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当日车辆运输时间为6:00至22:00)。该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的实际时间与核准时间不符。慈溪市腾弘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慈溪市腾弘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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