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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溪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25日23时许,慈溪市腾弘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证明,擅自在慈溪市横河镇建东路慈横河Ⅰ201801#地块项目工地进行土方挖掘作业。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委托的浙江正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评价,该工地夜间施工的夜间LeqdB(A)测量值为71,标准限值为55,超出标准限值16。慈溪市腾弘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慈溪市腾弘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