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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30****29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97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3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刚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提成19514元及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工资23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公告费600元,由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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