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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向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0559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1民初4778号
    案号 (2018)津0101执1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高莹与被告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的单线旅游产品计划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高莹人民币1979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案件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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