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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燕市监处字〔2020〕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燕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杨红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