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368****03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2252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28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借款约定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按年利率8.5%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8.5%计算)。二、被告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0元。上列一、二判项的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8元,减半收取160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084元,由被告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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