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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国利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278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国利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63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7587626.67元,200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二、被告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国利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国利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60.1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5260元,均由被告国利泰公司承担,被告建鹏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诉讼费不予退回,被告应交之诉讼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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