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2〕22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8日14时31分,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高新区福明煤气站二楼进行了检查,发现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有违法。2022年1月21日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决定机关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