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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改扩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在高新区新梅路567号的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迁建项目工程西侧围墙约108.3米,局部向西移位10-25cm进行建设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综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针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上述违法建设部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事人偏移建造的部分未重大影响城市道路,经依法处罚后可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即人民币25109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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