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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0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19日10时02分被查时,执法队员在鄞州区东郊街道站前路明州物资城门口查到被处罚单位使用一辆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下运输瓶装燃气,车上装载有15个满瓶的15KG燃气瓶和2个满瓶的50KG燃气瓶。配送人员有从业资格、运输人员齐备,车上配备有灭火器等设备,但电动三轮车上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标准的警示表示。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0月09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5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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