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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4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队员对明楼街道通途路252号宁波市鄞州明楼聚车堂汽车装饰美容店燃气瓶进行检查,通过瓶身二维码扫描发现被处罚单位配送的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我局制发了编号为2102433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6月26日11时13分之前整改完毕并接受复查。2021年6月28号15时00分,执法队员对被处罚单位配送到明楼街道通途路252号宁波市鄞州明楼聚车堂汽车装饰美容店的燃气瓶进行复查,通过瓶身二维码扫描发现用户身份信息一致,被处罚单位已改正。2021年7月5日9时30分,在自律期内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童王菜场经营房3号楼宁波市鄞州潘火鑫航食品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5日9时35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潘火工业区农贸市场经营房3幢72号,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5日9时57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殷家坑村宁波市鄞州吴永帅小吃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5日10时20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宁横路1056号宁波市鄞州潘火坤明熟食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5日10时50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鄞州区兴宁路976号宁波市鄞州潘火永根小吃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6日15时30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宁横路1155号宁波市鄞州潘火回涂小吃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19日10时20分,中河中队执法队员检查堇山中路447号宁波市鄞州中河张李面馆,通过瓶身二维码扫描发现用户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2021年7月19日10时30分,中河中队执法队员检查堇山中路443号—445号宁波市鄞州中河浩浩美发店,通过瓶身二维码扫描发现用户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改正。经查,被处罚单位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50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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