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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和江北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联合检查,发现被处罚人的配送员何晓虎(配送工作证编号:浙333201911435P)将有2个15kg型号“神光燃气”字样标识的充满燃气的气瓶堆放在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倪家堰路565号宁波市江北老虎经营部店铺内,该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之规定。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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