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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钱湖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罚款计算公式表述为:罚款金额=罚款基数×违法情形系数×违法情节系数×违法次数系数×地段系数)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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