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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仑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2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在销售瓶装燃气过程中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本机关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0年9月18日9时20分许,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北仑区小港街道季景路xxx号“xx川菜馆”,对厨房内两只正在使用的气瓶瓶身二维码扫描,查得该两只气瓶均为当事人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配送,其配送客户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在销售瓶装燃气过程中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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