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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10日5时50分至6时20分被查期间,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在鄞州区民安东路与北明程路交叉口往南30米处,装有被处罚单位瓶装液化气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正在配送瓶装燃气。车上装载了9个50公斤和6个15公斤的燃气瓶。配送人员有从业资格、运输人员齐备,但车上未配备有灭火器等设备,也并未悬挂或喷涂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8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1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