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直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气石油气储配站实施的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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