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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0564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民初1037号
    案号 (2021)津01执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23119864.99元;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永信02公寓32层ABCDEFGHIJ、31层BCDEFG、30层GHIJ、22层ABCD、16层CE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813元,由原告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583.5元,由被告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2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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