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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处罚-06548-000】项处罚标准:“夜间施工时间在22-22:30时;情节轻微,属于初犯,立即停止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